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指导和规范各级各类医院制定章程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的重要意义
  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深化医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试点先行、统筹安排,加强工作督促与指导。
  二、医院制定章程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级各类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从历史、现状和本地政策实际出发,结合医院功能定位、等次、规模等不同情况,科学制定章程,完善医院管理制度。
  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公立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明确办医主体与医院的权利义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健康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引领带动作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也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明确公立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明确公立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
  (三)试点目标。到2018年底,各省份选择辖区内20%的二级、三级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的试点工作,探索形成引领发展、推动改革、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院章程。以章程为引领,探索形成科学合理的运行和治理机制,提高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到2020年,全国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三、科学制定医院章程的主要内容
  医院制定章程应当语言准确、简洁、规范,条款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一)章程应当包含的有关事项。医院的举办主体、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址;医院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办医宗旨、功能定位、办医方向、创新发展目标;党建工作要求、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文化建设、群团建设;经费来源、资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聘任管理、考核评价和退出等机制;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办医主体、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章程解释权归属,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立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其履行公益性的具体要求。对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章程中应当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内容。
  (二)章程应当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医院应当通过章程科学设计内部管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党组织在医院内部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公立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规范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等会议程序和内容,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行管理等自主权,保证医院宗旨和医院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公立医院要发挥好纪律检查部门、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医院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并根据业务发展视情况设立临床试验部门。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三)章程应当明确医院自主管理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通过章程明确医院事业发展和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规范开展医疗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公益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确定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制定员工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强财产、经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医院内部违反章程处罚机制、责任制度。明确医院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严格规范医院章程产生程序
  公立医院按照以下程序制修订章程。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其法人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修订章程,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院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章程。
  (一)已经执业的公立医院。
  1.成立起草组。医院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的起草组,开展起草或修订工作。
  2.起草、修订与废止。医院起草或修订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医院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需求与意见,形成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起草或修订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或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讨论审议后,应当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
  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二)新设置的公立医院。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材料。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审核申请45日内完成审核。
  章程送审稿审核不合格的,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超越医院职权、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单位)相关规定、审核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或有其他审核不合格情形的,审核机关应当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章程正式生效,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
  (三)其他情形。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制定章程的公立医院,应当将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抄送同级各相关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医院,应当将其生效的章程报送执业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有序推进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将其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在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中,做好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行业监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公立医院外部治理,使章程成为医院外部治理与内部管理衔接的有效方式,推进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要选择辖区内管理水平高、制定章程条件较成熟的医院开展试点,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发现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
  (三)做好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制修订和执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本意见规定修订章程、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的医院,责令其限期改正,保障医院科学有效、合法合规制修订和执行章程。各医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