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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学部部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

作者: 时间:2023-03-17 点击数:


为了规范人文社会科学学部部务委员会会议(部务会)决策程序和范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面向2035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认真贯彻上级组织和学校、本学部的各项决议、决定。

2.坚持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学部重要工作,必须由部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部务会进行决策时,必须经过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部务会决定的事项,按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学部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3.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对事关学部建设发展大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重大学术问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咨询。

二、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学部重要决定的实施意见。

2.讨论审议本学部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年度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

3.讨论审议学部重大改革措施和重要制度。

4.讨论审议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平台规划与建设方案。

5. 审议和完善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育计划。

6. 探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硕士点建设及动态调整,导师遴选、培训与考核办法及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建议方案。

7. 讨论审议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评价工作。

8. 讨论制订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不端行为防范措施,审查界定学术不端行为。

9.讨论研究学部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与要求

1.部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学部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部主任和副主任协商决定。

2.凡提交部务会讨论研究的议题,有关方面应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初步意见。

3.部务会与会人员:学部主任、副主任、全体部务委员。学术评价与管理科科长作为会议秘书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经学部主任同意,可邀请其他相关同志列席会议。

4.部务会开会时,与会人员应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

5.部务会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在讨论中如有重大原则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讨论决定。对议而不决,但必须立即执行的事项,可由部主任作出决定并视作具有同等效力,但会议记录中应明确记载决策过程。

6. 部务会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涉及“三重一大”问题,须有实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方可通过。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7. 根据工作需要,部务会会议可邀请学部内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列席会议。

8.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会议人员可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后退席。

9.每次部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部学术评价与管理科科长负责记录。

四、附则

1.本规则由人文社会科学学部负责解释。

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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